据报道,广东汕头一对年近六旬的夫妇出海捕蚝,小木船被一艘大型铁船撞击后倾覆,妻子溺亡,肇事船却关灯加速逃离。事后家属第一时间想到码头周边有十几个公共摄像头,但事发第二天下午去调取时被告知:监控录像只保留24小时,此时已过去了36小时,画面已经自动覆盖。
这件事最让人意难平的不是肇事船跑了,而是十几个摄像头明明就在那里,关键时刻却集体“失忆”了。
24小时的存储时限,是当前很多公共监控系统的通行设置标准。这样设置的原因不难推断——硬盘容量有限,数据太多存不下,为了节省存储成本,那就设一个周期,到了时间就自动覆盖。从控制成本的角度看,这个逻辑说得通。但问题是,公共监控不是私人行车记录仪,它是公共安全设施,是为不特定公众利益服务的。它的存在意义,就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提供关键证据。如果发生一起人命关天的事故之后,证据的“寿命”只有24小时,那安装这套监控系统是为了保护谁?
如果只是为了日常治安巡逻、实时查看路面状况等,24小时也许还勉强够用。但如果是为了事故调查、侦查案件、还原真相,24小时远远不够。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的第一反应一定是救人、报警、处理后事,而不是第一时间想到去调监控。这不是家属的疏忽,这是人之常情。用24小时的标准去要求一个刚刚遭遇变故的普通人,实在是过于苛刻。
事实上,关于公共监控的存储时长,国家已经有明确的规定。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也就是说,从去年4月1日开始,全国所有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存储期限的法定最低标准是30天。后江码头的监控还在沿用24小时覆盖的老规矩,本身就已经不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
另一方面,技术发展到今天,存储设备的价格已经不是主要瓶颈。真正制约存储时长的,往往是观念。人们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觉得“够用就行”,觉得“出事后及时调取就行”。汕头的案例恰恰说明,这个“够用”的标准经不起考验。十几个摄像头拍不到一艘肇事船,不是监控没有拍到,是拍到的东西没留住。这不是技术事故,是制度设计出了问题。
公共监控的覆盖率越来越高,但如果存储时长跟不上,装的摄像头越多,只是增加了“看得见”的密度,并没有提升“留得住”的能力。一个存不住画面的摄像头,和没有又有什么区别?
24小时够不够,答案已经摆在这里了。更何况,国家已经有了30天的法定标准,关键是要让每一条规定都真正落地,别让公共监控在关键时刻再次“失忆”。
这起悲剧能否真正推动近海公共监控存储标准和关键证据保全规则的实质性改进,还不得而知。但每一个形同虚设的公共设施背后,都可能是一个家庭永远等不来的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