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当天,全国首例适用该法典的低频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在浙江衢州衢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案件打破噪声认定“唯分贝论”,用司法裁判确立“达标不等于免责”的重要规则。
与高分贝鸣笛等“炸街”的噪声不同,低频振动声音不大,但传播距离远、穿透力强,甚至能沿着墙体、楼板持续传导。白天街巷人声喧闹,振动声响还能忽略,等到夜深人静,低频振动的噪声就十分明显了,这对很多周围居民尤其是睡眠质量不好的居民造成很大困扰。更棘手的是,普通检测设备、短时监测数据往往难以完整捕捉这种持续性的侵扰。
按照以往的标准,上述案件中的居民在维权时认定噪声源头为楼下商铺,但商铺监测数值并未超出国家标准,因此便以“达标”作为免责证据抗辩。“听得见却测不出、受影响却难举证”,这正是低频噪声污染治理面临的维权困境。
如果将数值“超标”作为认定污染的唯一标尺,许多隐蔽而持续的噪声侵害可能无法得到有效减少。那么,如果将治理问题的关注点放在噪声对居民身心的损害上,是否就可以打开思路,找到化解纠纷的方法了?
为此,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生态环境侵权不以当事人存在过错为评价因素,即司法认定不再简单奉行“唯超标论”,转向实质损害导向。也就是说,噪声污染治理打破了以往“达标即免责”的惯性思维——即使噪声数值尚未突破限值标准,如果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干扰群众正常生活,同样有可能构成噪声污染。这一规定有效破解了低频噪声维权困境,也补齐了隐性环境权益受损的维权短板。
进一步说,生态环境法典专设“噪声污染防治”分编,噪声污染治理由此跻身环保核心范畴,与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并列,也是回应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守护群众安宁居住权益的具体体现。
当然,打破“唯分贝论”之后也不意味着“唯感受论”。不是所有的低频振动都算扰民,也并非商家只要遭遇居民维权就必须承担责任。在客观标准与现实损害之间找到平衡点,司法仍需综合噪声持续时间、防控措施、实际影响等因素作出判断。
生态文明建设既要守护远方绿水青山,也要守护普通人身边的烟火安宁。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每一次司法的进步都是治理智慧的进步。(中国经济网 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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